中介卷款跑路我能否收回出租房屋
本期主持人:本報記者 柳姍姍 彭冰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今年4月初,我與一家房屋租賃公司簽訂了房屋托管合同,委托其幫忙轉租家中閑置房屋。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24個月,每月租金2000元,付款方式押一付一,中介公司在起租日前向我支付一個月房屋租金作為押金,首期賬單支付完畢后,每期付款日為當月10日。這家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簽訂合同時公司給了我2000元,沒想到從第二個月10日開始,就沒再給過我租金,直接跑路失聯。聯系租戶后我才知道,原來中介公司與租戶簽訂的合同是租金1400元一個月,且付款方式為年交,也就是說,中介公司一次性收了租戶一年的房租。
知道上當受騙后,我想收回房屋。但租戶并不同意,認為已經交了一年的房租,理應有權利租住到期。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有權收回房屋嗎?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長春 張先生
為您釋疑
張先生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您作為房主,將自己的房子交給房屋租賃公司托管,并授權其對外轉租,您收取租金的的行為屬于對自己房屋權利的自由處分,是法律允許的,您和房屋租賃公司之間就形成了一個委托代理關系。因此,房屋租賃公司在以您的名義實施授權范圍內的法律行為時,對您是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說您需要接受這種行為。
就本案中的租戶來說,他看到租賃公司的代理行為在其經營范圍內,同時看到房屋租賃公司和您之間的委托托管合同,是有理由相信該租賃代理的行為是真實的,租戶承租該房屋的行為應當受法律保護。您和租賃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與租戶無關,租戶屬于善意第三人,除非您有證據證明租戶和房屋租賃公司之間惡意串通,否則不能自行收回房屋。
從您反映的情況來看,租賃公司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在找不到租賃公司相關負責人的情況下,建議您報警處理,等警方調查清楚后,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收回房屋。
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雨琦
《工人日報》(2023年05月25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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