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婚姻同居生子構成重婚獲刑七月
記者 黃輝
通訊員 王天星
男子隱瞞已婚與他人同居生子,且以夫妻名義生活,是否構成重婚罪?近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一審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院查明,劉某與原配周某結識相戀,并在吉水縣阜田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婚內育有二子。此后,劉某獨自前往廣東省中山市工作,并稱自己已離異。工作期間,劉某與徐某相戀,二人同居后生下女兒劉小某。此后,劉某與徐某長期在中山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彼此以夫妻相稱,雖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雙方親友均認為其二人為夫妻關系。2022年10月,劉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尚未與周某解除婚姻關系,又與徐某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重婚罪,應予懲處,依法承擔與其罪責相適應的刑事責任。考慮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對于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依據《婚姻登記辦法》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在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發生同居關系,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遂依法被判定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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