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需要考慮法律后果
加班懟領導”系捏造,涉事者被拘德陽市公安局經開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確認網傳“加班懟領導”系捏造的不實信息,因此事引發公眾熱議,嚴重擾亂了網絡公共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公安機關已對陳某龍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如果是自己所在單位存在這樣的現象,可以將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公布于眾,以獲得公眾支持。就算處理方式不妥,也能理解。而事實是,這是造假,問題就復雜了,性質也嚴重了。而且,編造的微信群用的是一家大型國企的英文縮寫,從而給這家企業的聲譽帶來嚴重影響,怎么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而警方通報的信息是,這位“陳某某”是四川德陽經開區某科技公司的員工,應想進入中電科未成,就利用自己掌握的一些技術手段,編造微信造假的聊天記錄,科技手段在“陳某某”手上,就變成了一種違法工具、造假手段了。只是,如此費心盡力地編造這樣一個造假微信聊天記錄,就因為人家沒有錄用你嗎?心胸也太狹窄了吧。
明知不可為而非要為,放在自然科學方面,或許是探索精神的體現,值得贊賞。但是,放在法律層面,可能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就有可能要為此付出代價,甚至是慘重代價。對“陳某某”來說,只要認定是造假,就要為這種“不可為而為之”的行為付出代價了。而所付出的代價,可能不只是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有今后的就業之路,也會變得更加艱難。不僅已有的工作會丟掉,再找新的工作,也會因為此次行為而很難如愿。
對于那些借機損害中電科利益的人來說,一旦事實查清,恐怕也難逃責任追究。尤其是同樣編造中電科加班情況的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想怎樣就能怎樣的。凡是違反法律的行為,現實生活中不能發生,網絡上也不能發生。發生了,就得依法追究、依法處理。
當然,透過此起事件,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加班焦慮”的問題。有些單位,確實可能加班過多,且不尊重員工、不尊重加班者。特別是節假日加班,在沒有與員工商量的情況下,就強行要求加班,且態度蠻橫,這也是不尊重員工的表現,是必須糾正的現象。通過此起“員工因強制加班懟領導”事件的發酵,也希望有類似現象的單位能夠吸取教訓,糾正問題,改進方法,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發生影響單位形象的事件。
近年來,各級都在強調要規范管理行為、規范加班、規范休假制度,要尊重員工、尊重員工的勞動權和休息權。但是,仍不時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現象。因此,需要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工作。即便要加班,也一定要規范加班行為,而不能任性安排、隨意安排、粗暴安排。企業與員工之間,必須平等,只有在平等基礎上的勞資關系,才是最協調、最規范、最合理的關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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