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前訂五一民宿,被商家要求補400元,“不補,就取消訂單”
四川自貢,有網友準備五一出去玩,花593.6元,訂了一個民宿4天的住宿,被商家要求加400元,否則就取消訂單。商家還說:“做這一行就是靠旺季掙點錢。”
這名網友說,自己在網上訂好了房間以后,老板打電話過去,說讓他取消訂單,或者加錢,理由是網友下單的時候,五一的價格還沒定好。網友表示不能理解:“我下單的時候,可以訂啊?”
老板說,當時這名網友下單的時候,他還沒調整五一的價格,訂房的時候是100多元一晚上,一下子訂了4個晚上,現在讓這名網友一晚上加100元也不多,算下來才200多元。“我現在賣的話,都是400多一晚。”
網友還發了短信截圖,顯示商家發起了協商取消,網友可以在2小時內確認取消,取消后會收到全額退款,2小時內不回復,會默認不取消,訂單會保留。
最終,這名網友撥打12305對商家的行為進行了投訴,商家則說,經過協商不用補差價,但是網友仍然取消了訂單。
對于這個事件,網友各自表達了不同意見,有認為商家做的不對的,提出:“假期漲價沒問題,但是應當明碼標價。放到平臺的時候商家應當自己核算好價格吧。別人下單以后,再反悔,這應當算欺詐行為吧。”還有說:“看來商家信用不值400塊。”但也有不少網友表示理解商家的行為,說:“顧客可以取消訂單,為什么商家不能取消?”“這種羊毛何必去蓐,就靠逢年過節掙點錢。他可能忘記改價了,互相理解下,真沒多大點事。”
確實,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但發生了糾紛,協商解決不了的話,就需要用到法律了。
這個事件里,網友是通過網絡平臺,下單訂了這家民宿的房間。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這名網友提交訂單成功以后,他和民宿之間的合同就已經成立。
而合同成立以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接下來就應該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對顧客來說,其義務就是支付房費,顧客已經向平臺支付了房費,履行了義務。對民宿來說,其義務就是向顧客提供住宿服務,這還沒有履行,需要顧客到店以后,民宿才能開始履行。
現在民宿拒絕履行,已經構成違約,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有人說,顧客憑啥可以隨意取消訂單,商家就不可以呢?這可能是中間有什么誤解。事實上,在合同成立以后,顧客取消訂單也屬于違約,不過這個違約責任的承擔,是按照平臺預先設立的規則進行的——事實上,這種規則也是顧客與民宿之間的合同的一部分。絕大部分平臺,在顧客取消訂單時,都不會全額退還房費,扣除的這一部分費用,就是顧客支付的違約金。
同樣的,如果民宿堅持不履行提供房間的義務,也沒有人有辦法強行讓酒店提供服務。但酒店肯定屬于違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至于具體的違約金數額,如果有事先約定,可以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話,應該以顧客在同等時間訂同等房間的差額為準。
當然,合同訂立以后,并不是說不能變動。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不能說商家單方提出要漲價就得漲價。而且,商家不能以騷擾、脅迫的方式逼迫顧客變更之前的約定。否則的話,商家可能會因為侵犯了消費者隱私權中的生活安寧權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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