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繼承命案,以訛傳訛,精密的法律規定,也擋不住人性的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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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慶發生了因為繼承糾紛引發的三人四命的悲劇,又讓很多人開始吐槽我國的繼承法律,說什么,八竿子打不著的人都來繼承自己父親的財產。
但是,今天我們從歷史和邏輯的維度來分析一下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的歷史由來,任何法律規定都有其歷史的源頭,和現實的基礎。
先從歷史維度考慮,從歷史上看,繼承制度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在人類有了私有財產之后才逐漸產生的。特別是在父系社會時期,生產力提高,個人財產急劇增加,為了保證自己的財產由自己的后代繼承,完成代際傳承,人類慢慢演變出復雜又精密的繼承制度,而這套制度是以父系傳承為主軸的,母系的財產傳承很少,雖然這種方式在一些地區至今還存在,但是,并非主流。
盡管如此,母系的傳承也不是沒有的,只是限制比較多,數量比較少。比如,中國古代社會,出嫁的女兒原則上不能參與父母遺產的分配,但是,父母去世后,出嫁女兒回家奔喪后,都不會空手離開娘家的。家里做主的出嫁女的兄弟們,不會讓自己的姐妹無法分享父母的財產,因為他們從小在一個家庭中長大,父母疼愛女兒的心情,兄弟們是知道的,他們認為給予姐妹的東西,是給予姐妹們思念父母的寄托。
這是中國傳統家文化的一個具體體現,是中國人人情味濃厚的例證。在這個過程中,唯一不滿的人,是兄弟們的妻子。但是,在傳統家庭中,妻子們的意見經常不被采納,而且,兄弟們處分的是自己父母的遺產,作為兒媳,妻子們沒有發言權。
父系傳承的主軸保證財產在自己的直系血親中間傳承,而且是以男性直系血親為主。中國人在繼承制度的設計上,是充滿了智慧和包容的,比西方溫情、公平的多。比如,我國西周時期就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度”,這個制度使得無法分割的爵位、職位可以完整得傳遞給嫡長子,而可以分割的土地、金錢可以分給所有兒子,保證自己的后代能夠獲得比較體面的生活。
歐洲歷史上,曾經是絕對的長子繼承制(也有個別是幼子繼承制),這使得沒有繼承權的貴族的其他兒子們只能淪為四處游蕩的騎士,或者隱修士。曾經有記載,中世紀北歐海盜中很多人都是沒有繼承權的貴族子弟,他們雖然受過良好教育,卻無法獲得與其出身相匹配的社會地位,財富繼承,和謀生職位。無奈之下,鋌而走險,在大海中碰碰運氣。
我國現行的法定繼承制度的安排,充分考慮了我國的歷史傳統、民間習俗、社會現實等多方面因素,唯一的和傳統社會不同的是,將配偶納入第一順位繼承人中,和被繼承人的父母和子女這些直系血親同一個繼承順序,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也用法律手段維護家庭中配偶權的宗旨。配偶權是大家不太關注的一個概念,我曾經在視頻里講過,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收看。
第二個維度是邏輯的維度。
有些人指責繼承法律規定將父母納入和配偶和子女同一個繼承順位,導致死者的財產最終流向父母的其他子女,是錯誤的規定。對此,我雖然能夠理解他們的不滿,但是,這就像我上面談到的妻子們的不滿一樣,如果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自然是不滿的,可是,作為通行于全體國民的法律,必須是最大公約數,是大家集體的共識,不能都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考慮問題。
我這樣說的理由在于:中國傳統文化中,孝順父母是一個人的最基本的行為規范,親親之愛是天理人倫。如果一個人英年早逝,那么,他自然會希望自己的父母能夠晚年有依靠,用自己的財產為父母的晚年提供多一點的保證,也是作為人之子女的義務。
同時,必須指出的是,早逝的子女無法盡孝,他的贍養義務是被自己的兄弟姐妹承擔的。因此,如果他的遺產,被父母繼承后,最終在父母去世后,輾轉被自己的兄弟姐妹繼承,其實意味著,他用財產給予代替自己盡孝的兄弟姐妹一些補償。這在天理人倫方面自當如此。
另外,現在中國的少子化,每個人的成長都傾注了父母的全部心血,乃至全部的經濟支持。如果孩子在父母之前去世,而父母的財產繼承權卻在配偶和子女之后,這不僅不符合中國文化傳統,而且對父母極其不公平,將導致其他更多方面的問題。
因此,將父母和配偶,子女都放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間,不僅是傳統的堅持,也是現實的需要。
在本案中,兇手的父親在爺爺奶奶之前去世,父親的房產中有一部分由爺爺奶奶繼承,是法律規定的,是爺爺奶奶應得的。請注意,此時,這部分財產是爺爺奶奶的財產,不再是兇手父親的了。而且,多年來,都是兇手的叔叔(兇手父親的弟弟)在承擔贍養爺爺奶奶的義務。這份義務本來應該是兇手父親一起承擔的。
兇手對此有異議,意味著他認為爺爺奶奶無權得到這部分財產,意味著他對于缺少父親,對爺爺奶奶意味著什么,對于叔叔的付出毫無意識。這種想法已經和中國傳統的直系血親繼承產生了差異,即,財產只能是向下,向直系晚輩血親傳遞,而不能向上,向直系父輩血親傳遞。這完全背離了中國傳統的家文化的理念,違背了孝文化的傳統。
同時,也是對家族中其他親屬替代履行義務的無視,對于家的理解存在嚴重缺陷。
至此,還有誰能說,兇手反對財產由堂兄弟繼承是堅持中國傳統繼承制度嗎?他不認可父親應該為爺爺奶奶養老提供一份物質保障的制度安排,是有道理的嗎?
有人說,這樣的制度安排,會導致被繼承人的遺產向旁系血親傳遞。但是,我必須強調一點,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其他很多國家相比是非常狹窄的,而且,出現情況的前提是,被繼承人英年早逝,先于自己的父母過世。這種情況的概率很少,并非普遍現象。
法律是大家集體共識的最大公約數,并非滴水不漏的密封盒。我們不能指望法律解決社會生活中的所有問題。天理人情同樣是解決問題的手段。縱使是精密的法律規定,也無法解決人性的貪婪。
對我國繼承制度的歪曲在互聯網上,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許多對法律一知半解,或者別有用心的人,在以訛傳訛地誤導大家對于繼承法律相關規定的理解,他們其實是站在西方的,個人主義的角度來評判的,根本沒有搞清楚我國的歷史,文化,習俗和價值觀,這些言論已經嚴重背離了我國家文化傳統,對中國家庭觀念造成巨大傷害。
而針對獨生子女是否可以全額繼承父母遺產,我曾經專門做過視頻,進行詳細解讀,請大家翻看以前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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