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無資質私賣柴油 犯危險作業罪被判刑 同時被責令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男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情況下,向他人私賣柴油,3月21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被責令就其危險作業行為在一家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柴油易燃、易爆,廣泛用于車輛、船舶等柴油發動機,屬于法律規定的危險物品。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需經依法批準或許可。但是有些人從不斷攀升的油價和數量可觀的工程車用油群體中嗅到商機,私自干起倒賣柴油的營生,殊不知已經觸犯刑法,釀成大錯。
2019年至2021年5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情況下,伙同陳某(另案處理)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一平房大院內,向他人購買柴油后儲存在一輛報廢的灑水車和一輛改裝過的廂式貨車內,并使用兩輛私自加裝了油箱和加油裝置的封閉貨車運輸柴油向他人出售。

經鑒定,劉某某儲存的為閃點(閉口)61℃的柴油。經安全評估機構評估,劉某某采用油罐儲存柴油,為危險物品、危險貨物;現場存在8項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檢查項;可能引發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火災嚴重時可能造成從業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傷亡事故。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劉某某被民警查獲;同時,起獲并扣押封閉貨車兩輛、藍白色儲油車一輛、廂式貨車一輛、名片、POS機、收款碼等物品。
公訴機關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已構成危險作業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同時,鑒于劉某某具有坦白等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同時,因劉某某的行為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石景山法院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這起危險作業案件。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作業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劉某某危險作業的犯罪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并依其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石景山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其用于儲存及運輸柴油的車輛,均依法予以沒收;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某對儲存柴油的廂式貨車一輛、藍白色儲油車體一輛做無害化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劉某某承擔,并責令劉某某就其危險作業行為在一家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官提示,任何經營活動都應該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不具備任何專業知識及專業資質,在未設有安全設施的環境下儲存、運輸、倒賣柴油的行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極易造成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在危險物品經營過程中應注意,既要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更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王朝
隨便看看:
相關推薦:
網友評論:
推薦使用友言、多說、暢言(需備案后使用)等社會化評論插件